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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3-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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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救助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救助活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贯彻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法制环境。

第三条 加强对广大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培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有利于营造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工作机制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专人办案机制,一案一档机制、跟踪回访机制、法定代表人联系机制、专题宣传机制、月度分析机制、援助工作机制、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五条 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倾听被侵权人心声。

第六条 接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电话做好记录,及时解决侵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关问题。

第七条 结合办案,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经常联系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情况。

              第三章 跟踪回访机制

第九条 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所在的企业发放跟踪回访卡。

第十条 每一季度向上述企业发放跟踪回访卡一次,并及时收回。

第十一条 通过回访内容,及时修订调解及维权救助方案,落实调解及维权救助措施。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区知识产权拥有企业,建立与法定代表人联系的制度。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联系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合下进行。

第十四条 通过与法定代表人联系,了解该企业情况及其知识产权的使用、保护情况。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联系采用走访、座谈、书面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章 专题宣传机制    

第十六条 专题宣传机制的形式主要采用法律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

第十七条 在辖区范围内,立足企业,面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     

第十八条 在辖区的企业内,有针对性地建立法制宣传基地。

第十九条 不定期到法制教育基地及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座谈。

第二十条 不定期地开展座谈会,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时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计划。

               第六章 季度分析机制

第二十一条 针对统计情况,及时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特点及趋势。

第二十二条 对每季度的统计分析,上报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七章 台账管理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的情况,如实记录好台账,主要活动要附有图片、资料,会议要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台账应当定期分类整理、装订汇总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台账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六条 台账实行专人管理负责。

 第八章 援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援助对象:全市所有知识产权拥有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援助范围: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权纠纷案件,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援助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信来访;代写相关文书。

第九章 纠纷调解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管局调解组织优先介入调,调不成时,逐级流转至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解运行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站对所有专利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工作站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申请、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专利纠纷;受理后,工作站按种类、性质进行集中梳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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