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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通知
2023-03-30 10:14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通知 局属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6日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妥善调解专利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一)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    (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六)专利实施许可纠纷;    (七)其他专利纠纷。    第三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调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五)无偿原则。    第四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知悉对辖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专利纠纷,应当主动协调各方进行调解。    第五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由我局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属于我局管辖权范围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请求,应当告知请求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调解。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调解请求,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解。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专利纠纷调解案件,可以申请上一级机关给予指导、帮助的。    第七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机关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八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作说服工作,被请求人不接受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十条 专利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一并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员应当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纠纷,可以由1名调解员现场组织调解;其他情形的纠纷,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前款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原则和调解纪律;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行政调解时,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调解员、记录人的身份,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明事实的证据,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到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和调解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是否中止,由调解机关批准后可以决定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案件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办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调解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继续进行调解的;    (三)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解的;    (四)经调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二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的责任;    (五)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印章后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确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机关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调解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我局及新乡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终结后,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卷内文件材料的归档顺序为:    (一)调解卷内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调解协议书/终止调解通知书/和解协议书;    (四)调解请求书;    (五)受理通知书等对当事人制发的通知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六)意见陈述书;    (七)有关证据材料;    (八)调解笔录;    (九)结案审批表;    (十)其他审批表格;    (十一)其他案件材料;    (十二)卷内备考表。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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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2023-03-30 10:50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机制。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救助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救助活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贯彻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第三条 加强对广大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培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有利于营造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条 本工作机制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专人办案机制,一案一档机制、跟踪回访机制、法定代表人联系机制、专题宣传机制、月度分析机制、援助工作机制、纠纷调解机制。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五条 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倾听被侵权人心声。第六条 接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电话后,要做好记录,及时解决侵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第七条 结合办案,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经常联系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情况。               第三章 跟踪回访机制第九条 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所在的企业发放跟踪回访卡。第十条 每一季度向上述企业发放跟踪回访卡一次,并及时收回。第十一条 通过回访内容,及时修订调解及维权救助方案,落实调解及维权救助措施。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区知识产权拥有企业,建立与法定代表人联系的制度。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联系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合下进行。第十四条 通过与法定代表人联系,了解该企业情况及其知识产权的使用、保护情况。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联系采用走访、座谈、书面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章 专题宣传机制     第十六条 专题宣传机制的形式主要采用法律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第十七条 在辖区范围内,立足企业,面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     第十八条 在辖区的企业内,有针对性地建立法制宣传基地。第十九条 不定期到法制教育基地及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座谈。第二十条 不定期地开展座谈会,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时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计划。                第六章 季度分析机制第二十一条 针对统计情况,及时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特点及趋势。第二十二条 对每季度的统计分析,上报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七章 台账管理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的情况,如实记录好台账,主要活动要附有图片、资料,会议要有记录。第二十四条 台账应当定期分类整理、装订汇总和归档。第二十五条 台账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六条 台账实行专人管理负责。 第八章 援助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 援助对象:全市所有知识产权拥有企业、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援助范围: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权纠纷案件,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援助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信来访;代写相关文书。第九章 纠纷调解机制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管局调解组织优先介入调解,调解不成时,逐级流转至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解运行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工作站对所有专利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工作站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申请、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专利纠纷;受理后,工作站按种类、性质进行集中梳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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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5家单位获批首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2023-02-13 02:53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1079号),河南5家单位获批首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垣经济技术开发区、荥阳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据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重点产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8号)要求,经主体申报、地方推荐、材料复核等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首批104家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原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和原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研究基地等称号不再保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今后将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作为组织推进专利导航工作的主要载体,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支持、指导和管理力度,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形成专利导航服务区域产业创新发展合力。获批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也将认真落实建设方案,积极承担完成专利导航需求对接、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等主要任务,充分运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好协同推进和信息沟通的节点作用,有力支撑相关部门和区域、产业发展决策,避免研发投入风险,助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刘璟 李丹颖)来源: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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